服務條款
株式会社Sankei Eye
Sankei Eye 應援廣告事務局
制定日:2025年6月30日
本「StellaAD線上使用條款」(以下稱「本條款」)係為規範希望使用「StellaAD線上」服務之團體(包含具法人資格之團體,以下稱「法人團體」,以及不具法人資格之任意團體,以下稱「使用團體」,統稱為「甲方」),透過「StellaAD線上」網站進行申請之方法,以及甲方與株式会社Sankei Eye應援廣告事務局(以下稱「乙方」)之間有關該服務之使用條件與雙方的權利義務。對於不具法人資格之使用團體,本條款之適用及服務之使用係透過該團體代表人(申請時所登錄並符合第5條要件之人)進行,乙方視該代表人為使用團體之代理人。
第1條(用語定義)
本條款中所使用之用語定義如下:
「應援廣告」:指由支持偶像、藝人、角色等(以下稱「對象」)之團體,為應援、祝賀或鼓勵為主要內容所刊登之廣告。
「本服務」:稱為「StellaAD服務」,係指依甲方之委託所進行之應援廣告製作,或提供製作所需素材(含權利處理),以及廣告之刊登、張貼、播放等(以下稱「刊登等」)相關之服務。
「本契約」:指甲方與乙方依本條款所締結之本服務使用契約。
「本網站」:指乙方所經營,網域為「stella-ad.shop」之網站(若日後變更網域名稱或內容,則包含變更後之網站)。
「本媒體社」:指管理刊登應援廣告之廣告媒體之業者。
「本服務費」:指甲方為使用本服務而應支付之費用。
「本素材」:指乙方經權利人許可後,提供予甲方用以製作應援廣告之對象圖片、標誌等資料。
「權利人」:指擁有應援廣告實施、刊登等,以及本素材使用之決定權,並管理對象相關權利之事務所等業者。
「審查」:指依權利人及本媒體社標準,判斷應援廣告刊登與否之程序。
第2條(本服務交易流程)
1. 本服務之交易流程及各階段中甲乙雙方所負之角色與義務如下:
(1) 申請使用本服務時,必須由符合第5條要件之團體代表者,於本網站輸入姓名、團體名稱、電子郵件地址等必要事項以註冊帳號。
(2) 輸入後,依註冊信箱所收到之通知設定密碼並完成帳號註冊。
(3) 若甲方欲使用本服務,代表人須於本網站商品詳細頁面輸入以下事項:
- 廣告媒體・商品(刊登地點、設備及方案等)
- 應援廣告之目的
- 希望刊登日期
- 對象
- 權利人(如對象所屬事務所名稱)
- 是否已取得權利人對應援廣告實施及素材提供之許可
未取得者需同意另行顯示之「注意事項」。 - 是否委託應援廣告製作
ⅰ. 甲方得支付費用委託乙方製作應援廣告。
ⅱ. 若權利人要求素材僅能提供予乙方時,甲方必須委託乙方製作應援廣告。
ⅲ. 乙方接受製作委託後,應即時通知甲方是否承接並提出費用。
若甲方委託第三方(以下稱「相關契約方」)製作,須將其資訊輸入本網站指定欄位。
(4) 輸入必要事項後,選擇支付方式(信用卡或銀行轉帳)並輸入資訊送出申請。未完成註冊者須先完成註冊。
(5) 乙方於收到申請後,通知代表人確認內容。惟此通知並非承諾,正式承諾通知於第(9)步驟。
(6) 經同意「注意事項」後,乙方代行向權利人申請許可。若需8日至30日始能取得許可,甲方需重新輸入支付資訊。若30日內未取得許可,申請即失效。
(7) 權利人許可確認後,甲方依所選支付方式支付本服務費。
- 信用卡:僅限甲方或代表人名義之卡片使用。未成年人即使經監護人同意亦不得參與。
- 銀行轉帳:須於通知後一週內以代表人或甲方名義匯款至乙方指定帳戶。
(8) 乙方確認收款後,向本媒體社購買廣告商品。
(9) 購買完成後,乙方向代表人發送承諾通知,即成立契約。契約成立後,甲方不得以自身事由解約,已付款項亦不予退還。
(10) 契約成立後,乙方通知代表人接受時間、服務費收款金額及日期、刊登地點及期間等。
(11) 若乙方提供素材,原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代表人。甲方僅得將素材用於應援廣告製作,不得另作他用,亦不得未經乙方書面同意進行編輯。契約終止時應立即刪除素材。
(12) 若甲方自行製作應援廣告,須依乙方指定格式、期限及方式提交。違反時甲方與代表人應負連帶責任。
遵守事項:
- 使用第三方權利時,甲方須自行取得授權。
- 依權利人要求標示著作權。
- 不得損害權利人或對象之名譽。
- 禁止政治、宗教、歧視、誹謗、中傷、虛假、猥褻、暴力或不當內容。
- 廣告中必須記載團體電子郵件地址。
(13) 提交之廣告將交由權利人及媒體社審查。
(14) 如審查不通過,乙方將通知原因並指示修改。甲方應自行負責修改。但若因乙方過失導致不合格,由乙方負擔。
(15) 審查及修改完成後,乙方依契約刊登應援廣告。
2. 契約於刊登期間結束時終止,惟於成立前撤回或依法律解除者除外。
3. 契約終止後,第5條第(7)(8)(9)(11)、第8條、第9條、第11條、第13條仍繼續有效。
第3條(廣告媒體變更時之措施)
若無法確保原申請之廣告媒體,乙方得提出替代媒體或期間之建議,經代表人同意後修改申請內容。
第4條(契約成立後之解除事由)
1. 契約成立後,如甲方或代表人違反第5條保證事項、登錄不實、或違反條款,乙方得立即解除契約,並可另行求償。
2.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致無法刊登,乙方得解除契約並按日比例退還未刊登期間之服務費。
3. 退款將依原支付方式辦理(信用卡退款由發卡公司處理;轉帳則退回原帳戶)。
第5條(表明與保證事項)
甲方與代表人向乙方保證如下:
- (1) 代表人已獲團體授權處理申請與付款。
- (2) 代表人理解並已使團體成員理解本條款。
- (3) 使用本服務所生紛爭,乙方及權利人不承擔責任。
- (4) 團體須由2名以上成員組成。
- (5) 代表人及成員均非未成年人。
- (6) 成員均非反社會勢力。
- (7) 無與反社會勢力相關之關係。
- (8) 不得實施暴力、不當要求、恐嚇等行為。
- (9-11) 相關契約方亦非反社會勢力,且須拒絕不當要求。
第6條(著作權及智慧財產權)
素材之著作權及相關權利歸屬於權利人。
第7條(所有權)
刊登之應援廣告所有權歸乙方所有。實體物(如海報)不得移交予甲方。
第8條(個人資訊)
乙方依 隱私政策 妥善處理個人資訊,僅用於契約相關聯絡及服務通知。
第9條(保密義務)
甲方對於因契約得知之非公開資訊應予保密,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洩露。
第10條(服務變更或中止)
1. 乙方可不經事前通知更改服務內容。
2. 系統維護、事故、不可抗力等情況下可暫停服務。
3. 乙方對因此產生之損害不負責任。
第11條(損害賠償)
1. 甲方若對乙方、權利人、媒體社造成損害,須負賠償責任。
2. 乙方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甲方造成損害,須負賠償責任。
3. 應援廣告未達主觀期待時,甲方不得要求賠償。
第12條(聯絡方式)
甲乙雙方之聯絡以電子郵件或乙方指定方式進行。
第13條(準據法・管轄・貨幣)
1. 本契約以日本法為準據法。
2. 紛爭由東京地方法院專屬管轄。
3. 金錢債務履行以日圓支付。